《当代修辞学》
基于论证评价的谬误分类
熊明辉
作者简介:熊明辉,中山大学 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广东 广州 熊明辉(1968- ),男,贵州遵义人,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大复印:《逻辑》2013 年 03 期
原发期刊:《河南社会科学》2013 年第 5 期 第 48-53 页
关键词:谬误分类/ 论证评价/ 形式逻辑/ 非形式逻辑/
摘要:谬误通常被分为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前者属形式逻辑考察的范围,后者主要是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虽然“谬误”并不是一个专门的逻辑术语,但它通常又主要是在逻辑意义上使用的。在逻辑上,谬误被定义为看起来令人相信但实际上并不是逻辑上可靠的论证,因此,谬误分类与论证评价密切相关,换句话说,谬误是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好论证规则的结果。一个好论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或三条标准,评价论证也有六条基本规则。谬误可区分为前提谬误、不相干谬误和推不出谬误三大类,它们各有自己的子类型。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谬误理论一直是逻辑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根据维基百科全书英文版的观点,逻辑学主要检查论证形式中哪些是有效的以及哪些是谬误的。
西奇威克把逻辑看作是与谬误搏斗的机器,而谬误正是逻辑应用到现实生活的敌人,在证明科学中的地位正如疾病在医学中的地位一样。
然而,传统逻辑学家过于强调逻辑形式在论证评价中独一无二的特殊地位,使得许多合理论证模式被排除在人们可以应用的好论证模式之外。
非形式逻辑或语用论辩理论的兴起才使得传统上被圈定为谬误的许多论证模式成为好的论证模式。
语用论辩理论的提出者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给出了论证评价的十条规则,在语用论辩理论框架中把谬误分类与论证评价紧密结合在一起,非形式逻辑学家沃尔顿则把谬误置于对话框架之下讨论了谬误分类问题。
根据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观点,谬误理论与演绎主义、修辞学、论辩术一起成为非形式逻辑的四大重要理论来源。
无论如何,谬误分类与论证评价是当代逻辑学家探讨谬误不可回避的问题。不过,对于这两大问题的探讨至今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此,我们给出的是一个基于论证评价的谬误分类框架。
一、谬误的定义
在我国大陆哲学界,“谬误”通常被视为“真理”的对立面,即认为谬误是同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相违背的认识,是对客观事物本来面目的歪曲反映,因此,“谬误”通常被用“错误”或“差错”来解释。
然而,根据通常的逻辑学观点,谬误(fallacy)就是指看起来令人相信但实际上并不是逻辑上可靠的论证。虽然不同的逻辑学教科书可能有不同的表述,但其基本思想是,谬误通常被定义为逻辑上有缺陷的但可能误导人们认为它是逻辑上正确的论证。
由此可见,谬误至少有三层次含义:
(1)它是一种论证;
(2)这种论证逻辑上是有缺陷的;
(3)这种论证会误导人们认为其逻辑上是正确的。
例如,论证“如果被告是助人为乐做好事,那么,他应该抓到撞倒原告的人;而现在被告没有抓到撞倒原告的人;因此,被告不是助人为乐做好事”。
一方面,从表面上来看,这个论证似乎满足了演绎有效性标准,采用了逆分离规则论证形式,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论证形式应当是:
“p→q,-q→P”,
这个形式显然不是演绎有效的。另一方面,第一个前提“如果被告是助人为乐做好事,那么,他应该抓到撞倒原告的人”并不必然为真。换句话说,前件真并不真正是后件真的充分条件,这个论证是一个逻辑上有缺陷的论证,它只是一个看起来逻辑上正确的论证,因而,它犯了谬误。
谬误通常可分为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
形式谬误取决于不正确的逻辑步骤。所谓不正确的逻辑步骤是指:如果论证者使用了前面所讲到的无效论证形式,那他就使用了不正确的逻辑步骤。换句话说,这种论证并没有从形式结构上保证前提给结论提供充分支持。